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妇女工作委员会条例

来源:工会发布时间:2012-10-24浏览次数:66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院女工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在学院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市农委工会工作委员会女工部的指导下,与学院计划生育委员会密切配合,负责对全院女教职工进行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三条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做好女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女教职工中开展自尊、自爱、自重、自强“四自”教育,启发她们奋发努力,自强不息,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女教职工,同时要教育女教职工坚定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道德观念,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等问题。

第四条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动员女教职工积极参加学院的教育改革和民主管理,提高女教职工参政议政能力和意识,争取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教育、劳动、家庭等方面与男教职工的平等权利。

第五条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研究,了解女教职工特别是女教师的意见、要求、困难和疾苦,做到为女教职工说话,替女职工办事,做女教职工的贴心人,努力把女教职工委员会办成一个女教职工信赖的“女教职工之家”。

第六条协助行政贯彻有关女教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政策、法令、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女教职工的身体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妇科检查),同时组织医务人员向女教职工讲解妇女卫生保健知识。

第七条定期组织培训女工干部和积极分子,抓好女工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女工干部队伍素质、水平,增强做好女工工作的自觉性。

第八条积极参与做好先进女工的评选、表彰工作,总结推广她们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注意发现有才干的女教职工,对她们进行培养,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九条为解决大龄、适龄、离婚、丧偶女教职工的后顾之忧,要积极做好婚姻服务工作,并通过各种机会为他们广搭鹊桥。

第十条积极组织女教职工开展一些有女教职工特点的知识性、趣味性的活动。

第十一条协助行政搞好计划生育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院工会修改或补充;本条例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时,要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条例经院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