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条例

来源:工会发布时间:2012-10-24浏览次数:698

第一条 为维持学院正常工作秩序,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信访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院教职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遇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向学院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一) 对学院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对学院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三)对学院行政部门工作有意见的;

(四)对学院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作风不满的;

(五)检举、揭发学院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违纪、违法、失职行为的;

(六)其它涉及学院发展和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条  教职工申诉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 众多教职工或集体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推选1-5名代表到学院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二) 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 教职工应当遵守申诉秩序,不得影响学院行政部门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物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四条  学院申诉受理机构由学院监察处、工会、女工委、信访办公室等组成,负责受理教职工申诉。

(一)学院申诉受理机构受理教职工提出属于第二条规定的申诉事项;

(二)凡提出申诉的教职工应当认真填写“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表”,并向申诉受理机构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提供必要的证据;

(三)学院申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听记,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第五条  学院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教职工申诉;

(一) 对学院申诉受理机构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申诉事项,应当直接办理,向申诉人作出答复或说明;

(二) 对应当由学院有关行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申诉事项,学院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七天内送交学院有关行政部门办理;

(三) 学院有关行政部门接到申诉表之日起,应当在十五天内办理结束,填写处理意见,通过学院申诉受理机构答复给申诉人,不能按期办理结的,应当向学院申诉受理机构说明情况;

(四) 对学院或社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情况紧急的申诉事由,学院申诉受理机构应当主动报告校有关行政部门,必要时通报上级行政机关,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五) 对学院职责权限以外的申诉事由,学院申诉受理机构应当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六) 申诉人和有关单位对学院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应当遵守和执行;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三十天内请示原办理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七) 申诉人和有关单位对原学院行政部门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请示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八) 办理申诉的工作人员与申诉事项或申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九) 学院行政部门及办理申诉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申诉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申诉人。

第六条 学院对申诉工作实行奖励与处罚。

(一) 对在申诉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给予奖励;

(二) 申诉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对学院发展或者对改进学院行政部门工作,以及保护学院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三) 学院行政部门在申诉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学院可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 受理和办理申诉的工作人员,在申诉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 申诉人妨碍申诉秩序的,申诉受理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学院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